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执19894号之一
被执行人:东莞市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环市西路258号9楼905、90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81380100L。
法定代表人:叶日来。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1971民初20859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东莞市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诉讼费23138.5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47元。因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莞市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971执198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抒 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司徒卓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卢 晓 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