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5民初11306号之一
原告:广东立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岭头村委会新基头围双水发电厂(技改办公楼)第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34091087L。
法定代表人:李沃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莉娴,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柏祥,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建国南路23号辰兴大厦7栋12层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6636451841。
法定代表人:牟红军。
被告:任卫东,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任卫东、***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万庭,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卫东、***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雄,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立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卫东、***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立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70.05元(按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2070.05元(已由原告广东立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立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庭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嘉华
书 记 员 苏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