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盛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立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705民催8号
申请人:广东立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南隅路52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立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对票号为20025538的票据公示催告。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以及第四百四十六条“因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票据存根、丧失票据的复印件、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决定是否受理。”的规定,经审查,申请人广东立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已经交付给第三人,广东立盛建设有限公司并非票据的最后持有人,且其提交的证据资料无法证明票据的实体信息,故广东立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四十五条、第四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东立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广东立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