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盛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立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705民催9号
申请人:广东立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南隅路52号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34091087L。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立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同年4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广东立盛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江门新会支行银行汇票一张(票据号码105××××0043/20025538,出票人广东立盛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江门市新会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额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东立盛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的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东立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