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6民终2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腾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龙川县县城东江西岸家和水岸沁园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2197174601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7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5年9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腾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2022)粤1622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腾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但未在收到通知书的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腾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许 科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