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腾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腾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3民辖终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腾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龙川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湖南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博罗县惠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腾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博罗县惠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的合同双方并未实际履行,被上诉人尚未给付土地转让款,且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返还给付款与赔偿损失,因而本案是由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引起的纠纷,而非本案涉案的土地。本案属于普通合同纠纷,并不适用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且涉案土地位于惠州市××县,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龚敏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