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6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安文秀,黑龙江加格达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五大连池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XX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农场。
法定代表人:**,该农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该农场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五大连池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建筑公司)及一审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农场(以下简称大庆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黑中民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是因***出具欠条引起的欠款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诚信建筑公司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核工业东北分公司与诚信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无效。***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原判决不应采信其证言。***给诚信建筑公司出具的欠条没有加盖核工业东北分公司的公章,原判决由核工业东北分公司承担该笔欠款的给付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核工业东北分公司拖欠诚信建筑公司工程款引起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并非欠款纠纷。核工业东北分公司将大庆农场一、二分场新建综合楼工程转包给诚信建筑公司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双方结算核工业东北分公司拖欠诚信建筑公司工程款739,140元。该事实有核工业东北分公司与诚信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核工业东北分公司负责人***于2009年5月21日以核工业东北分公司的名义为诚信建筑公司出具的大庆农场一、二分场新建综合楼工程欠款的欠条以及***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形成证据链条。核工业东北分公司与诚信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核工业东北分公司应承担给付拖欠诚信建筑公司工程款及利息的民事责任。因核工业东北分公司系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应由设立该公司的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承担。由于***以核工业东北分公司的名义为诚信建筑公司出具的欠条未标明还款期限,诚信建筑公司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且***亦证实其不在五大连池市期间,诚信建筑公司多次通过其弟弟刘伟国打听其下落索要工程款,故诚信建筑公司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的再审申请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白捷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董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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