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连池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与被上诉人五大连池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建筑公司)、原审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黑中民终字第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旭,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文秀,黑龙江加格达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大连池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树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之敏,黑龙XX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农场。
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高法明,该场经营计划部副部长。
委托代理人刘光瑞,该场法律顾问。
上诉人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五大连池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建筑公司)、原审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农场(以下简称大庆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文秀,被上诉人诚信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邢树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之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诚信建筑公司在原审法院诉称,2007年9月17日,诚信建筑公司与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东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协议约定东北分公司将其承包的大庆农场一、二分场新建综合楼工程承包给诚信建筑公司,诚信建筑公司按协议约定如期完成施工工程并已交付使用。2009年5月21日,东北分公司负责人刘金国经与诚信建筑公司结算,确认东北分公司欠诚信建筑公司739,140.00元工程款并出具了欠据。此后诚信建筑公司多次索款未果,故请求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东北分公司且设立时未依法注资的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依法承担给付诚信建筑公司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232,829.00元的义务。同时请求大庆农场在欠付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所设东北分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向诚信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原审被告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在原审法院辩称,诚信建筑公司的诉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本案原合同建设方是大庆农场,承包方是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五大连池分公司,并不是东北分公司,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没有成立五大连池分公司,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与五大连池分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所属的东北分公司没有与大庆农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涉案工程欠款就与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没有关系。署名刘金国的这张欠据没有加盖公章,无法认证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与这张欠据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使该欠据是刘金国本人所写,也是刘金国代表五大连池分公司所欠,并不是东北分公司所欠,故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大庆农场提供的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五大连池分公司施工结算付款明细中,多笔付款并非刘金国签字支取,而是大庆农场单方支付,刘金国事后没有追认,其款项应由大庆农场自行承担,不能直接冲抵工程款。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资质许可的经营范围是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面、公路路基工程,没有建设大庆农场的民建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资质,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所属东北分公司即使与大庆农场签订了涉案工程,没有履行法定招标程序,其合同主体因超范围经营也无效,其后果也应当由大庆农场和刘金国本人共负连带责任,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无责任,故应驳回诚信建筑公司要求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给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被告大庆农场辩称,大庆农场与诚信建筑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与诚信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的是东北分公司,而与大庆农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是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五大连池分公司(以下简称五大连池分公司),显然并非是同一个主体,即使诚信建筑公司与之签订的合同是真实的、东北分公司客观存在也与大庆农场无关,因此诚信建筑公司向大庆农场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本案诚信建筑公司最迟应在2011年的5月22日前主张权利,该案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诚信建筑公司是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按照诚信建筑公司的说法,诚信建筑公司与东北分公司签订的是合法的建设施工合同,诚信建筑公司不符合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无权向大庆农场主张权利。现5,582500.00工程款大庆农场已支付完毕。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07年9月17日,东北分公司将其承包建设的大庆农场一、二分场新建综合楼工程转包给诚信建筑公司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协议约定,新建综合楼工程建筑面积2584平方米,开工日期为2007年9月8日,竣工日期2007年11月30日,工程款总额为2,584,000.00元,合同签订时东北分公司拨付工程总价款的30%,其余按工程形象进度拨付,工程结束后留取施工保险金50,000.00元,其余工程款一次性结清。施工协议签订后,诚信建筑公司按照与东北分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约定的时间将该工程施工完毕后,东北分公司尾欠诚信建筑公司工程款739,140.00元,经诚信建筑公司多次催要,东北分公司负责人刘金国于2009年5月21日给诚信建筑公司出具了东北分公司欠诚信建筑公司739,140.00元工程款的欠据,该工程款至今未给付。
另查明,东北分公司系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于2005年9月27日申请、注资50,000,000.00元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期限为2005年9月28日至2010年9月28日,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实际并未向东北分公司注资,东北分公司已经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东北分公司负责人刘金国于2010去外地务工,去向不明。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诚信建筑公司与东北分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协议为有效合同,诚信建筑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将承包工程施工完毕,东北分公司未按约定的时间给付诚信建筑公司工程款,尚欠部分工程款至今未给付。因东北分公司系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申请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能将其作为案件当事人,东北分公司现已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其民事责任应由开办单位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承担,且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未向东北分公司注资50,000,000.00元,东北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也亦应由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承担,故东北分公司拖欠诚信建筑公司的工程款739,140.00元应由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给付,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及利率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因该案对利率未作约定,逾期给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诚信建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诚信建筑公司请求利息232,829.00元,低于应支付的数额,对诚信建筑公司要求支付利息232,829.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诚信建筑公司要求大庆农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大庆农场称该案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辩解,因诚信建筑公司向东北分公司主张权利时,刘金国2009年5月21日代表东北分公司给诚信建筑公司出具了欠据,2010年下落不明,致权利人诚信建筑公司无法行使其请求权,属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故本案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对于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辩称,刘金国出具的欠据没有加盖公章,无法认证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与这张欠据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使该欠据是刘金国本人所写,也是刘金国代表五大连池分公司所欠,并不是东北分公司所欠,故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的辩解。因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认可东北分公司是其分公司,且刘金国是东北分公司的唯一负责人,刘金国是代表东北分公司与诚信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管东北分公司从何处承包到建设大庆农场一、二分场新建综合楼工程后转包给诚信建筑公司,对抗不了诚信建筑公司依据该合同将承包的工程施工完毕的事实,故可认定刘金国是代表东北分公司给诚信建筑公司出具的欠据,该款系东北分公司所欠,对该辩称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辩称,大庆农场提供的给五大连池分公司结算明细中,有的付款票据没有刘金国签字同意,事后也未追认,其款项应由大庆农场自行承担,不能冲抵工程款的辩解,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对该辩称法院不予支持。对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称该合同主体超经营范围属无效的辩解,因该合同已履行完毕,即使超经营范围也系作为与诚信建筑公司签订合同的发包方东北分公司超范围经营,作为承包方的诚信建筑公司并未超范围经营。对于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称,该涉案工程没有履行法定招标程序属无效辩解,因该合同已履行完毕,如果该工程确需招标未招标责任也不在于诚信建筑公司,故对该辩称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诚信建筑公司工程款739,14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32,829.00元;二、驳回诚信建筑公司要求大庆农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2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负担。
判决宣判后,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1、诚信建筑公司出具刘金国欠条作为主张权利的证据不充分,不能确定是否为刘金国所签,也不能排除刘金国与诚信建筑公司恶意串通所为,欠条上也没有加盖东北分公司印章。承包大庆农场一、二分场新建综合楼工程的是五大连池分公司,不是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所属东北分公司,五大连池分公司与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本案事实前后矛盾,不能形成证据链条,原审法院判决违背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2、刘金国书写欠条时间是2009年5月21日,原审立案时间是2014年12月18日,期间已经超过5年,诚信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过时效。
在本院庭审中,诚信建筑公司申请证人刘金国出庭作证,证明其系东北分公司的负责人,东北分公司与大庆农场商定承建一、二分场新建综合楼工程,在正式签订合同时,大庆农场要求签订合同的承建单位应为本地的施工企业,东北分公司又在五大连池市工商局申请设立了五大连池分公司,设立五大连池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承揽该工程。订立合同后东北分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诚信建筑公司施工,诚信建筑公司施工完毕后,经双方对账,其作为东北分公司的负责人于2009年5月21日为诚信建筑公司出具了欠工程款739,140.00元的欠条。2009年以后刘金国因病离开五大连池市后,听其弟弟刘伟国介绍诚信建筑公司在此期间打听其下落索要拖欠工程款。
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文秀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认为证人证言不真实,违背常理,证人的行为侵犯了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的利益。
经本院庭审质证认为,证人刘金国系东北分公司负责人,其证言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东北分公司负责人刘金国的证言、刘金国于2009年5月21日以东北分公司的名义为诚信建筑公司出具的欠条、诚信建筑公司与东北分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协议等证据相互佐证,足以证实东北分公司将大庆农场一、二分场新建综合楼工程转包给诚信建筑公司施工完成,完工后经结算东北分公司拖欠诚信建筑公司工程款739,140.00元的事实。东北分公司应向诚信建筑公司承担给付拖欠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的责任。因东北分公司系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东北分公司现已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其民事责任应由设立单位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承担。另2009年5月21日欠条未标明还款期限,且刘金国亦证实其不在五大连池市期间诚信建筑公司的人员多次向其弟弟刘伟国打听其下落索要工程款,故诚信建筑公司未怠于行使权利而导致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核工业华南建设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20.00元、邮寄费130.00元,由上诉人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于卫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岩
代理审判员  张可秋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仇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