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连池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五大连池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大连池市绿色大米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182财保129号
申请人:五大连池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大连池市通兴路东。
法定代表人:邢程,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2790522793Y。
被申请人:五大连池市绿色大米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大连池市科迪绿色食品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清海,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2MA18MY5721。
申请人五大连池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五大连池市绿色大米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五大连池市新发工业园区的1号粮食平房仓(建筑面积5986.31平方米)、2号粮食平房仓(建筑面积5840.87平方米)、予以查封,并以五大连池市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五大连池市诚信二号楼000101室(产权证号:五房权证青字第××&1号,建筑面积1558.08平方米)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五大连池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五大连池市绿色大米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五大连池市新发工业园区的1号粮食平房仓(建筑面积5986.31平方米)、2号粮食平房仓(建筑面积5840.87平方米)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
对五大连池市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五大连池市诚信二号楼000101室(产权证号:五房权证青字第××&1号,建筑面积1558.08平方米)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五大连池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彦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晗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