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桂0902行初15号
原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玉林市北流市新城国际23栋T79号房。
法定代表人黄祖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育,广西济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玉林市玉州区广场东路758号。
法定代表人程华安,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博,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沛,北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股干部。
第三人李坚,女,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北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李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案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小毛
人民陪审员 蒋 鑫
人民陪审员 唐 虹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