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晋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晋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安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22民初2880号

原告:广西晋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玉蟾路3号金源城·金源悦府35号楼1003、1005、1006、1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5114663B(1-1)

负责人:韦才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英,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怀,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安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49号建工大厦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87113599R。

负责人:龙斗星,经理。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49号建工大厦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69070898M。

负责人:陈祖训,董事长。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飞,男,系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职工。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业,男,系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广西晋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安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2020年9月2日,原告广西晋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晋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187元,减半收取25093.5元,由原告广西晋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晓明

人民陪审员  梁恩才

人民陪审员  潘学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尹灵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