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9民初751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
被告广西立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所在地:广西贵港市金港大道中山开发区马草江。
法定代表人:吴华,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立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高程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凌秀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