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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民初5897号
原告:广西泽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银海大道1088号源盛城现代仓储物流中心B区6幢423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PD6MD2G(1-1)。
法定代表人:黄星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祖玲,广西和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娟,广西和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天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唐山路2号建兴园5栋1单元120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1990056C。
法定代表人:姚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泽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天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泽瀛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广西泽瀛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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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泽瀛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3元,由原告广西泽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肖依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韦江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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