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泽瀛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天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民初589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泽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银海大道1088号源盛城现代仓储物流中心B区6幢423号铺。
法定代表人:黄星乾。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祖玲,广西和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鸿霞,广西和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天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唐山路2号建兴园5栋1单元1208号房。
法定代表人:姚成。
原告广西泽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天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桂0108民初5897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天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1338.35元的财产。申请人广西泽瀛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泽瀛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天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1338.35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胜贵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赵雪婵
书 记 员 陈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