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902民初7444号
原告: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一环北路277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崇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桂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官和东路63号办公楼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桂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缴纳受理费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亦没有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缴纳受理费的期限内未交纳受理费亦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