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桂0721执182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锋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城五***国际新城21幢2-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2MA5MY455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一环北路277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06740904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锋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8日根据已生效的灵山县人民法院(2021)桂0721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7民终476号民事判决书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即:1、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65609.2元;2、被执行人支付违约金10968.27元;3、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桂0721执1826号民事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