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81民初1937号
原告:**市智宏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先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
被告: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分公司,住所地**市义洲大道(探花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817114785454。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市智宏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市智宏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智宏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合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智宏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市智宏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