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玉林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902民初4500号之一 原告:广西玉林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茂林乡新寨村大冲肚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88403541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系该公司企管部副经理。 被告: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一环北路277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067409046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玉林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广西玉林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以被告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6月14日履行完支付欠款194964.70元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玉林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玉林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86元,减半收取计449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113元,由原告广西玉林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海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