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连池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安市国强钢管模板租赁站与苑振丰、五大连池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181民初281号
原告:北安市国强钢管模板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1181MA1ATKCK0K,经营场所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北岗区物资局院内。
经营者:李艳强,经理。
被告:苑振丰,男,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被告:五大连池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苑德彬,经理。
原告北安市国强钢管模板租赁站与被告苑振丰、五大连池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北安市国强钢管模板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安市国强钢管模板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福发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蔡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