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连池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龙镇农场、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8111执29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镇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60647805XD,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龙镇农场。
法定代表人:任传军,该场场长。
被执行人:***,男,195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被执行人:五大连池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2131750223Y,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苑德彬,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场与被执行人***、五大连池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9)黑8111民初1983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冻结了被执行人五大连池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并划拨账户内存款110000.00元至绥北人民法院涉案资金专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车辆等查询回执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永宽
审判员  王晓虎
审判员  刘宏勋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