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连池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龙镇农场、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8111执29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镇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60647805XD,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龙镇农场。
法定代表人:任传军,该场场长。
被执行人:***,男,195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被执行人:五大连池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2131750223Y,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苑德彬,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镇农场与被执行人***、五大连池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五大连池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五大连池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建设银行北安支行2300××××6219帐号内的保证金100000.00元至绥北人民法院涉案资金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通支行,账号:0845********,开户联行号:103276045818)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 永 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微微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