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8111执2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镇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60647805XD,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龙镇农场。
法定代表人:任传军,该场场长。
被执行人:***,男,195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被执行人:五大连池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2131750223Y,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苑德彬,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镇农场与被执行人***、五大连池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五大连池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五大连池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支行23×××12帐号内的存款单向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永宽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苗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