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8111执29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镇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60647805XD,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龙镇农场。
法定代表人:任传军,该场场长。
被执行人:***,男,195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被执行人:五大连池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2131750223Y,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苑德彬,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镇农场与被执行人***、五大连池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五大连池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建设银行北安支行2300××××6219账户内有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五大连池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建设银行北安支行2300××××6219帐号内的保证金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7日起至2022年6月6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永宽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