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富华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富华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02民初3645号之三
原告:湖北富华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东益大道**。
法定代表人:吕玉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中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同熙路**。
法定代表人:梁衍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虹路******/div>
法定代表人:梁衍锋。
原告湖北富华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达公司)与被告重庆中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中庚公司)、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原告富华达公司诉称:中庚置业公司因和他人合作开发和昌公司的和昌国际城三期项目,指定重庆中庚公司作为和昌国际城三期项目的开发建设主体。重庆中庚公司经过招投标选定原告作为湖北十堰和昌国际城三期外立面工程的施工单位。重庆中庚公司和富华达公司签订了《湖北十堰和昌国际城三期外立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为固定综合单价,最终按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施工,现该工程已于2018年9月17日完工申请验收并交付使用,重庆中庚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验收合格。原告多次寻找重庆中庚公司办理结算,重庆中庚公司以最终结算需中庚置业公司确认为由拒绝签章确认。截止今日重庆中庚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6581542.32元。请求判令:1.重庆中庚公司支付工程款6581542.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约52万元,中庚置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所有诉讼费用由重庆中庚公司、中庚置业公司承担。
被告重庆中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中庚置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纠纷源于案外人吴龙圳与中庚置业公司签订的《和昌国际城项目股权转让与合作开发协议》,且合作协议对管辖法院作了约定,发生争议后向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的协议签署地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富华达公司起诉本案被告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法律规定以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的施工所在地为十堰和昌国际城三期,属于十堰市茅箭区辖区,故本院有管辖权,被告重庆中庚公司、被告中庚置业公司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重庆中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敏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