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汉利达石油物资装备有限公司

湖北江汉利达石油物资装备有限公司诉陕西恒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9005民初587号
原告:湖北江汉利达石油物资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叶盛,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湖北省潜江市,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陕西恒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江汉利达石油物资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恒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湖北江汉利达石油物资装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江汉利达石油物资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江汉利达石油物资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湖北江汉利达石油物资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