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亿科环保有限公司

宜昌全通商品砼有限公司与湖北亿科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91民初1005号
原告:宜昌全通商品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98033911W,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全通路**。
法定代表人:刘文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阳,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懿,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亿科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4130702W,住,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特**/div>
法定代表人:尤琳。
原告宜昌全通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亿科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宜昌全通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全通商品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全通商品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0元,由原告宜昌全通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娄晓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