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裕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裕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02民初1193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3年3月22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申请人湖北裕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经济开发区渭河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裕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裕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裕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程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