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裕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裕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鄂7101行初38号
原告湖北裕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经济开发区渭河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路8号。
法定代表人***,厅长。
原告湖北裕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履责一案,于2020年5月12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次日受理。后该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进行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裕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裕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裕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湖北裕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减半承担25元。
审判长*斌
审判员***
审判员冯蕾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岳碧寒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