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湖北中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十堰市海正工贸有限公司、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张湾执恢字第00001-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汉江路33号安装公司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十堰市人民南路45号东方大厦12楼)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十堰市海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东城开发区陈罗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系十堰市博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一初字第0186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十堰市海正工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堰市海正工贸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湖北中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2000000元及利息15375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3280元、执行费2263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十堰市海正工贸有限公司、***已支付执行款980000元,剩余执行款未能得到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十堰市海正工贸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本院(2013)鄂***一初字第018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唐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