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十堰正平拍卖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十堰中民二终字第000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市海正工贸有限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正平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南路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湖北中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汉江路33号安装公司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十堰正平拍卖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北中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党龙泉(主审)、代理审判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又以双方的纠纷在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撤回上诉属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党龙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程正广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