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十堰正平拍卖有限公司、十堰市嘉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3民终216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十堰正平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南路4号1栋2-1。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十堰市嘉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公园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湖北中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汉江路33号安装公司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万会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十堰正平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十堰市嘉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信公司)、湖北中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宸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7)鄂0302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正平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提出已与嘉信公司、中宸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正平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十堰正平拍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十堰正平拍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化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付余
本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