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中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303执7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湖北中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汉江路33号安装公司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吕胜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中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012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为:一、解除对鄂C×××××号车辆的查封;二、被执行人***将鄂C×××××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三、负担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本院在执行湖北中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十堰海正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2015)鄂张湾执恢字第0000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名霞鄂C×××××号车辆。2016年8月5日,本院(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01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车牌号为鄂C×××××号北京现代轿车为***所有;二、不得执行本院(2015)鄂张湾执恢字第00001-1号执行裁定书中对登记在***名下的鄂C×××××号车辆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5)鄂张湾执恢字第00001-1号执行裁定书中对登记在***名下的鄂C×××××号车辆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二、终结本院(2016)鄂0303执7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