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湖北中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十堰市海正工贸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303执恢9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汉江路33号安装公司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吕胜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十堰市人民南路45号东方大厦12楼)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十堰市海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东城开发区陈罗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4月16日生,住十堰市张湾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海正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份,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一初字第0186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102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该保证金还清之日止);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3280元、执行费22633元。被执行人十堰市海正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2016年11月24日,本院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查询被被执行人十堰市海正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十堰市海正工贸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等财产。2017年2月18日,本院依职权将被被执行人十堰市海正工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3月30日,本院向十堰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十堰市海正工贸有限公司、***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十堰市海正工贸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位于丹江口市新港大道东侧九套房屋已被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法院、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以及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鄂C×××××、鄂C×××××车辆之转让、抵押等手续也已被本院冻结。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