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中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02执203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大道210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秭归县。
被执行人***,女,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秭归县。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21)鄂0502民初33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材料款117130元以及律师费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32元、执行费1831元。从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以本金11713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30593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从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以本金11713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马晓曦
审判员  姜 珊
审判员  付腊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