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中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03执13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07552157。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8年1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湖北中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6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13元,执行费886元。被执行人**应以6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湖北中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下已无银行存款、无证券开户信息、无房产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处置,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亦兵

审判员  张 勤

审判员  朱 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