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9005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安耀红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汉油田建安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湖北安耀红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江汉油田建安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安耀红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汉油田建安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江汉油田建安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已按协议支付货款人民币300000元。申请执行人湖北安耀红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鄂9005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