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9005执保54号
申请执行人:江汉油田建安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向阳友谊路1号G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潜江光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泰丰路办事处红梅路99号。
法定表人:甘**,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汉油田建安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潜江光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该案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9005财民初109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