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桂0222民初1438号
广西南宁航诚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诉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原告申请追加揭阳市中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依被告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通达公司申请追加广东高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广东创森集团有限公司)、揭阳市百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广西南宁航诚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西南宁航诚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南宁航诚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8元,减半收取计2754元,由广西南宁航诚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韦永禄
审 判 员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覃凤珍
书 记 员 黄海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