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市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271执3630号
申请执行人:曾某荣,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庞某富,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3622515,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荆州市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8317617,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
法定代表人:周某华,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曾某荣与被执行人庞某富、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市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02民终72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曾某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书面申请,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全部债务为由,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庞某富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债务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0271执36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