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622民初388号
原告:蔡治荣,男,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蔡治林,男,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张洪亮,男,汉族,住广东省。
被告:龙川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龙川县新城开发区龙飞大厦首层2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
原告蔡治荣与被告蔡治林、张洪亮、龙川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蔡治荣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治荣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治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8元,减半收取计2334元,由原告蔡治荣负担。
审 判 员 吴向东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蓝 珊
书 记 员 彭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