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龙川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622执8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被执行人龙川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川县新城开发区龙飞大厦首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26905223827。
法定代表人陈勇,经理。
被执行人陈勇,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龙川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622民初1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龙川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勇承建百利保房产开发项目,所得回收购房款可解决本案债务纠纷。因被执行人处置上述房产需要时间较长,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开发的位于龙川县的六套房(即A座1803、1903、504房;B座503房;C座1801、1901房)。经全国网络查控及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已被依法采取限高措施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处置房产需要时间较长,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对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1)粤1622执8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龙川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勇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仕平
审判员  赖志贞
审判员  骆 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袁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