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622执8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被执行人龙川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川县新城开发区龙飞大厦首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26905223827。
法定代表人陈勇,经理。
被执行人陈勇,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龙川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622民初1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龙川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勇承建百利保房产开发项目,所得回收购房款可解决本案债务纠纷。因被执行人处置上述房产需要时间较长,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开发的位于龙川县的六套房(即A座1803、1903、504房;B座503房;C座1801、1901房)。经全国网络查控及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已被依法采取限高措施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处置房产需要时间较长,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对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1)粤1622执8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龙川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勇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仕平
审判员 赖志贞
审判员 骆 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袁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