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275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3年5月28日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海生,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若愚,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2年7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2年5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勇,男,汉族,1981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骆秀霞,女,汉族,1961年6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奉小林,女,汉族,1989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小翠,女,汉族,1984年5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
上述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明葛,广东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川诚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川县老隆镇东风西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2796217386Q。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川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龙川县新城开发区龙飞大厦首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26905223827。
法定代表人:陈勇。
原审第三人:骆家盛,男,汉族,1962年4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
原审第三人:袁立东,男,汉族,1969年6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陈勇、骆秀霞、奉小林、谢小翠、龙川诚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晟公司)、龙川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原审第三人骆家盛、袁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8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骆家盛在一审期间陈述过和袁立东收取***一方居间费后,将款项转给出借人之一魏某的丈夫康某,康某再向其支付辛苦费。现有证据证明居间费根据《居间合同》约定进入袁立东的账户。故对于该居间费是否***变相收取的利息,一审应对***一方支付给袁立东款项的去向及性质进行审查。但一审对袁立东收取***一方款项后是否转入康某账户及该款项是否是出借人一方收取,未予以查清,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82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上诉人所预交二审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还。一审案件受理费由一审法院在重审时一并予以处理。
审判长 邢 蓓 华
审判员 蔡 雪 燕
审判员 彭 建 钦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麦绮梨(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