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6民终2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原审被告:陈爱平,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原审被告:龙川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川县新城开发区龙飞大厦首层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6226905223827。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龙川县诚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川县老隆镇东风西路5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622796217386Q。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爱平、龙川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龙川县诚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2020)粤1622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2020年11月7日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秀莲
审 判 员 钟仕梅
审 判 员 骆志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沙 巧
书 记 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