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622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委托代理人邓国延,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被执行人陈爱平,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被执行人龙川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川县新城开发区龙飞大厦首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2690522382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龙川县诚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川县老隆镇东风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2796217386Q。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爱平、龙川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龙川县诚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622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1、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15.33万元、剩余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8月22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2、被执行人陈爱平、龙川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龙川县诚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1344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承建百利保房产开发项目,所得回收购房款可解决本案债务纠纷。因被执行人处置上述房产需要时间较长,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关联银行账户存款。经全国网络查控及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已被依法采取限高措施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处置房产需要时间较长,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对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1)粤1622执2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爱平、龙川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龙川县诚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仕平
审判员  赖志贞
审判员  骆 政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袁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