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与***、龙川县龙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龙川县永鹏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5)河中法民一终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申请执行人**强工程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工程款2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8月30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申请执行人***从2014年8月30日至实际拆除日止的竹脚手架使用费(按3458.20㎡每平方每月1.33元计算);三、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申请执行人***提升机拆除费8100元、装运费3300元;四、被执行人龙川县永鹏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欠付**强的款项在仍欠工程款1435592.48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238元,由被执行人***、龙川县龙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261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龙川县龙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诉讼费2619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另查明,龙川县永鹏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的工程款已履行完毕,本院立案执行涉***为被执行人的案件12件,其中申请执行人**强一案分得执行款34748元。被执行人***住址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住址不明,无其财产他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的(2016)粤1622执168号案未履行部分终结本次执行。******
二、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群生******
审判员骆政******
代理审判员*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邝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