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宏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英德市顺泰粉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申8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英德市顺泰粉体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
法定代表人:唐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玉彰,英德市法律援助处律师。
原审第三人:韶关宏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罗创彬,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英德市顺泰粉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第三人韶关宏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8民终1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顺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新证据证明***确认尚欠顺泰公司154540.50元,而判决书却判决顺泰公司向***支付546329.05元。2017年2月15日,在二审期间,双方达成了新的协议,并签订《协议书》,***确认尚欠顺泰公司154540.50元。二、据以判决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1218号判决的依据是(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而该判决已在2016年被裁定撤销。三、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已经开采出的矿石数量和规格问题是案件的基本事实,原判决对该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四、二审法院认定顺泰公司在采矿证许可范围内合法采矿的同时违法占用林地,过错在顺泰公司,该认定违背一般常识。为此,请求法院予以再审。
***提交意见称,2014年12月8日,双方对开采的石头进行了丈量,确认***开采的石头为72437.3吨。但顺泰公司不认可。为了尽快解决纠纷,其同意按实际装车数量计算石头款项,所以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中的***尚欠顺泰公司154540.50元。该笔款项是预支款,产生的前提是双方未对72437.3吨矿石进行结算,如对72437.3吨矿石进行结算便不存在***欠顺泰公司的款项。顺泰公司申请再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顺泰公司因本案承揽合同纠纷,向英德市人民法院起诉,该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514号。该院经审理作出(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顺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18民终720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英德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6)粤1881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也即是(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514号案的重审判决。该重审判决认定已爆破出来未运到顺泰公司厂的矿石为72437.3吨。判决后顺泰公司未对此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未予审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顺泰公司申请再审提交双方在二审期间(2017年2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作为新证据,主张***确认尚欠顺泰公司154540.50元。而***提交意见称协议中的***尚欠顺泰公司154540.50元,该笔款项是预支款,产生的前提是双方未对72437.3吨矿石进行结算。从顺泰公司提交的《协议书》内容反映,顺泰公司确认矿山现场还有爆破出来的石头,双方确认对爆破出来的石头进行清理并载下来过磅,以确定数量。且二审判决也已扣除了***从顺泰公司处支取的款项。故顺泰公司提交的《协议书》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顺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英德市顺泰粉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凯
审判员  黄湘燕
审判员  杨 靖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