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281执14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韶关宏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芙蓉东路108号主楼楼梯以西1至3层。
法定代表人:罗创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建工村3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韶关宏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粤0281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071552.3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韶关宏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其执行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281执14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鼎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