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281民初1988号
原告:***,女,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原告:***,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以上八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韶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与被告韶关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八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韶关市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支付拖欠的工资24410元给原告;2.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1月入职韶关某有限公司从事仓管员工作,后期每月工资4600-4700元(未扣社保),扣除社保后4100元左右,原告于2021年12月离开该公司。公司拖欠原告上班期间2021年5-10月共6个月工资24410元未付。2022年9月21日,原告与公司乐昌项目的负责人***对账,***代表公司写了一张欠条给原告。因为***是公司乐昌项目部的负责人,而且欠条是***代表公司写的,为查明事实真相,原告将***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以上事实,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支付拖欠的工资31001元给原告;2.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1月入职韶关某有限公司,是爆破工,公司从2019年1月至2022年2月一直为原告购买社保。原告根据安排一直在乐昌项目部的工地工作,2022年3月17日,原告与公司乐昌项目的负责人***对账,***写了一张欠条给原告,累欠原告2021年5月-2022年2月共52001元,承诺在2022年7月30日前结清。之后被告分三次先后支付了4000元、10000元、7000元,尚欠31001元。原告多次打电话给***,他多次承诺给钱,但就是不给。虽然原告是公司职工,但***是公司乐昌项目部的负责人,而且欠条是***写的,为查明事实真相,原告将***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以上事实,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支付拖欠的工资21421元给原告;2.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12月入职韶关某有限公司,是爆破工,公司从2018年12月至2022年2月一直为原告购买社保。原告根据安排一直在乐昌项目部的工地工作,2022年3月17日,原告与公司乐昌项目的负责人***对账,***写了一张欠条给原告,累欠原告2021年5月-2022年2月共45421元,承诺在2022年7月30日前结清。之后被告分三次先后支付了4000元、10000元、10000元,尚欠21421元。原告多次打电话给***,他多次承诺给钱,但就是不给。虽然原告是公司职工,但***是公司乐昌项目部的负责人,而且欠条是***写的,为查明事实真相,原告将***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以上事实,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支付拖欠的工资13500元给原告;2.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6月入职韶关某有限公司,是爆破工,公司从2015年6月至2022年8月一直为原告购买社保。原告根据安排一直在乐昌项目部的工地工作,2022年4月14日,原告与公司乐昌项目的负责人***对账,***写了一张《工作支付承诺》给原告,累欠原告工资13500元,承诺在2022年5月底付3500元,8月底付清,然而被告一分钱没有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打电话给***,他多次承诺给钱,但就是不给。虽然原告是公司职工,但***是公司乐昌项目部的负责人,而且欠条是***写的,为查明事实真相,原告将***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以上事实,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支付拖欠的工资23167元给原告;2.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1月入职韶关某有限公司,是爆破工,公司没有为原告购买社保。原告根据安排一直在乐昌项目部的工地工作,2022年3月17日,原告与公司乐昌项目的负责人***对账,***写了一张欠条给原告,累欠原告2021年5月-2022年2月工资共44167元,承诺在2022年7月30日前结清。之后被告分三次先后支付了4000元、10000元、7000元,尚欠23167元。原告多次打电话给***,他多次承诺给钱,但就是不给。虽然原告是公司职工,但***是公司乐昌项目部的负责人,而且欠条是***写的,为查明事实真相,原告将***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以上事实,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支付拖欠的工资14248元给原告;2.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10月入职韶关某有限公司,是爆破工,公司从2018年12月至2022年2月一直为原告购买社保。原告根据安排一直在乐昌项目部的工地工作,2022年3月17日,原告与公司乐昌项目的负责人***对账,***写了一张欠条给原告,累欠原告2021年8月-2022年2月共27248元,承诺在2022年7月30日前结清。之后被告支付了13000元,尚欠14248元。原告多次打电话给***,他多次承诺给钱,但就是不给。虽然原告是公司职工,但***是公司乐昌项目部的负责人,而且欠条是***写的,为查明事实真相,原告将***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以上事实,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支付拖欠的工资18845元给原告;2.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12月入职韶关某有限公司,是爆破工,公司从2018年12月至2022年2月一直为原告购买社保。原告根据安排一直在乐昌项目部的工地工作,2022年9月8日,原告与公司乐昌项目的负责人***对账,***写了一张欠条给原告,累欠原告工资18845元,承诺在2022年9月16日前结清,但一分钱都没有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打电话给***,他多次承诺给钱,但就是不给。虽然原告是公司职工,但***是公司乐昌项目部的负责人,而且欠条是***写的,为查明事实真相,原告将***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以上事实,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支付拖欠的工资78256元给原告;2.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1月入职韶关某有限公司工作,主要在该公司的乐昌项目部工作点上班,2021年11月30日离开了该公司,原告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为原告购买了社保。公司拖欠原告2021年7-11月共5个月的工资78256元未付。2022年9月21日,原告与公司乐昌项目的负责人***对账,***代表公司写了一张欠条给原告。因为***是公司乐昌项目部的负责人,而且欠条是***代表公司写的,为查明事实真相,原告将***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以上事实,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韶关某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被告***答辩称,原告起诉的都是事实,欠薪也是事实,薪资金额我全部都确认,我需要时间支付他们的报酬。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韶关某有限公司登记成立于2006年7月14日,注册地址为韶关市武江区××路××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经营状态为开业,经营范围为爆破作业、建筑物拆除作业、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土石方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被告***系被告韶关某有限公司的乐昌项目部负责人,负责乐昌地区的业务。各原告分别于2015年6月至2021年1月期间入职韶关某有限公司,并分别从事仓管员、爆破工等工作,韶关某有限公司为除了***以外的各原告均购买了社会保险,各原告称当时有和韶关某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全部在韶关某有限公司处保管,没有给到各原告手上,为此各原告均提交了工资流水以证明其是韶关某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告***分别于2022年3月17日、2022年4月14日、2022年9月8日、2022年9月21日与各原告对账后向各原告出具了《欠条》,表明韶关某有限公司乐昌项目部确实欠各原告工资未付,其中:***24410元、***52001元、***45421元、***13500元、***44167元、***27248元、***188**元、***78256元,此外还有部分《欠条》中约定了付款的期限。立下《欠条》后,公司支付了部分工资给部分原告,但至今未完全支付工资给各原告,现各原告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将韶关某有限公司和***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被告***对各原告请求拖欠的工资金额予以确认,同意与被告韶关某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拖欠各原告的工资,因为其是公司乐昌项目部负责人,实际上两被告是合作关系,被告***以被告韶关某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工程,被告韶关某有限公司负责爆破,被告***负责装车,各原告都是为其工程干活的,工资也是由其负责。
本院认为,本案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被告韶关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各原告的主张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予以抗辩,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各原告与被告韶关某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有《欠条》、韶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流水、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各原告在被告韶关某有限公司处付出劳动,被告韶关某有限公司则应按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被告***系被告韶关某有限公司乐昌项目部的负责人,两被告间存在工程合作的关系,各原告的工资原先也是由被告***负责,其行为代表被告韶关某有限公司的行为,被告***出具《欠条》给各原告并签字确认,即代表公司认可拖欠各原告的工资金额。《欠条》中已经对被告韶关某有限公司尚欠各原告工资以及部分支付期限的事实进行了确认,而被告***、韶关某有限公司逾期至今仍拖欠未付,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对于各原告现提出要求两被告连带支付所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韶关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24410元给原告***;
二、被告韶关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31001元给原告***;
三、被告韶关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21421元给原告***;
四、被告韶关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13500元给原告***;
五、被告韶关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23167元给原告***;
六、被告韶关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14248元给原告***;
七、被告韶关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18845元给原告***;
八、被告韶关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78256元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总计80元,由被告韶关某有限公司、***负担。***、***、***、***、***、***、***、***分别向本院交纳了10元,本院分别予以退回10元给原告***、***、***、***、***、***、***、***。被告韶关某有限公司、***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