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0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弘德信电气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苏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展晨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旺山。
上诉人深圳市弘德信电气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10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弘德信电气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祥
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
代理审判员 陆 山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庆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