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91民初37号
原告:深圳市***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国贸商业大厦71-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女,汉族,1976年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深圳市***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1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两被告于2019年10月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2.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2019年10月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3.判令两被告协助办理权变更登记手续;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庭后原告向本院撤回上述第三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两被告从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处继受取得****文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50%的股份。2019年10月5日,两被告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两被告所持有的****文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50%的股份以5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原告,合同签订后10日内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待办理完股权变更登记后,由原告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给被告。合同签订后,两被告未履行股权变更登记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拖延履行。
两被告未做答辩,开庭时缺席。
经审理查明:
1.原告***公司于2000年11月17日注册成立,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现股东为本案两被告,即被告***持有原告50%股权(出资额500万元)、被告***持有原告50%股权(出资额500万元)。经查询原告的变更登记信息,两被告在2009年12月23日成为原告的股东,除了注册资本从540万元增加为1000万元之外,两人在原告公司的股权比例为维持在各自50%。被告***从2009年12月23日起长期担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仅2013年11月8日—2014年1月15日期间由***担任)。
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注册成立,认缴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两人的认缴出资额均为250万元,出资比例50%,此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予以核准注销。经核查企业档案资料记载:该公司的清算报告载明,公司注销原因是股东决议解散,清算组于2018年11月1日成立,清算组成员为***、***,其中***为清算组负责人。该公司于2018年11月3日在深圳晚报刊登清算公告,公告期间无任何债权债务申报。清算开始日的财产构成为货币1000元,实物资产为零,无其他财产,至清算结束日,没有债权债务,本公司所有剩余财产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享分配,清算结束,剩余资产由***、***各分得500元。2019年1月23日,***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同日,公司被准予注销。
****文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21日,认缴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方蓉,认缴出资额均为250万元,出资比例50%。经核查企业档案资料记载,该公司属于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为香港居民。该公司的公司章程载明公司注册资本分期投入,首期100万元于2057年12月31日前投入,其与部分于2060年12月31日前投入。公司经营范围为: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教育信息咨询、艺术品展览展示策划等。工艺品、艺术品、家居用品等设计、批发、销售。
2.2019年10月5日,被告***、***作为转让方,原告***公司作为受让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各持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0%的股权,而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核准注销。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持有****文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50%的股权,现该股权由***、***各按50%份额继受持有。经****文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其余股东同意,***、***将其在****文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50%的股权以5万元价格转让给原告***公司。因该股权是从已注销的公司处继受取得;为确保该股权能够正常交付,***、***应在本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股权交付给***公司。原告应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后即支付全部股权交易对价5万元给***、***,该款项直接支付至指定的***的工商银行账户内。***、***在上述协议的转让方落款处签名、***并捺印,原告在上述协议受让方落款处加***。****文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另一股***在上述协议上签名。
2020年4月20日,原告通过转账方式转款5万元进入上述协议中被告指定的收款账户即***的工商银行账户内,转账备注为股权受让款。
3.原告就本案诉讼诉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1099号,并于2020年5月27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场接受调查。原告主张因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注销,属于自主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并未将该公司持有的****文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50%股权作为清算财产进行分配。经协商后,各方均同意由原告持有该公司的上述股权,但办理工商登记时,被告***并没有配合,于是考虑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并不涉及任何案外人利益。***、***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予以确认。法官询问两被告是否愿意配合办理上述股权的变更手续,被告***、***均明确表示愿意配合。法官当庭给予双方15天协商时间办理股权变更事宜。
2020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20)粤0391民初1099号民事裁定,认为经审查,确认原告与被告实际为同一人,原告的股东为两被告,原告作为两被告的企业,起诉两被告,其根本违反了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遂认为当事人起诉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上述裁定,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民终24397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109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予以核准注销;该公司在清算期间并未对该公司所持有的****文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50%股权进行处分,该股份属于未处分的公司财产,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该部分未分配的公司财产应由公司股东取得,两被告作为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股东对涉案争议的股权享有处分权。原、被告在2019年10月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两被告将其从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继受的****文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50%股权有偿转让给原告,上述合同上加盖了原告的公章,并有两被告的签名,且****文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另一股***也在上述合同上签名,故认定上述《股权转让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请求确认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并要求两被告继续履行该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庭后撤回第三项诉求,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无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深圳市***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10月5日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二、被告***、***继续履行上述《股权转让合同》;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050元,本院予以退回1050元,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